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洪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术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安县新丰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新台镇本街。 法定代表人:韩冰,系该社社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洪文因与被上诉人台安县新丰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安县人民法院(2021)辽0321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台安县新丰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台安县新丰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上诉人高洪文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台安县人民法院(2021)辽0321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台安县新丰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14元(已按简易程序收取),由台安县新丰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高洪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郭 盈 审 判 员  廖晓艳 审 判 员  戴艳丽 审 判 员  吴红娜 审 判 员  马 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闫 亚 书 记 员  王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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