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文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碧鑫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官道西大街1号-150。
法定代表人:王向英,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文玉与被告北京碧鑫水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文玉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文玉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高文玉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