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常德市鑫汇丰商贸有限公司桃源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 负责人:向嘉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龙,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睦凡,湖南德有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宋有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审理经过
原告常德市鑫汇丰商贸有限公司桃源分公司与被告宋有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常德市鑫汇丰商贸有限公司桃源分公司于同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常德市鑫汇丰商贸有限公司桃源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常德市鑫汇丰商贸有限公司桃源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计155元,由常德市鑫汇丰商贸有限公司桃源分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文承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胡 楠 书 记 员 周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