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宏昌达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南路二段时代阳光A区1单元18楼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098869766P。
负责人:唐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资阳市卓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谭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宏昌达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与被告谭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宏昌达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谭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宏昌达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谭明的起诉,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宏昌达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宏昌达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