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何正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重庆市城口县。

被执行人:秦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重庆市万州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何正洪与被执行人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渝0229民初186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根据前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秦明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何正洪借款本金1,569,181.16元、利息1,282,877元,并以本金1,569,181.16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秦明逾期未履行义务,依何正洪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秦明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对其限制了消费,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通过实地调查的方式,查明,被执行人以重庆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承揽了陕西巨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包的“旬阳大道综合开发项目(一标段)”,被执行人因该项目产生的收入、收益本院已经采取控制措施,但是陕西巨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都已经进入了破产程序,因此被执行人基于该项目产生的收入、收益暂无法实现。

4、本院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听取了其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应该得到保护,但是案件能否执行兑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案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19)渝0229民初17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标的2,852,058.16元,执行兑现标的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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