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叶金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公民身份号码:442××××××××××××417。
被告:钟文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公民身份号码:441××××××××××××476。
审理经过
原告叶金城诉被告钟文达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5日作出(2019)粤1621民初2205号民事判决,原告叶金城提出上诉,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了(2019)粤16民终396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2019)粤1621民初2205号民事判决并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叶金城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叶金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叶金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叶金城负担。(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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