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东风路15号。 负责人:马树新,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龙,男,该分行员工。 被申请人:高启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启海名下车牌号为×××(车架号码为JN8BY2NY5J9109261)的德宝涂乐3954CC越野车进行查封。申请人已依法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高启海名下车牌号为×××(车架号码为JN8BY2NY5J9109261)的德宝涂乐3954CC越野车。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雪桦 审判员 毛建梅 审判员 龚子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史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