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兴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被执行人:图尔贡·亚森,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园林社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兴前与被执行人图尔贡·亚森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02150元,案件执行费2932,共计205082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在2021年11月15日前履行205082元,若被执行人图尔贡·亚森逾期未履行,李兴前向温宿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并申请拍卖被执行人图尔贡·亚森所有的位于阿克苏市实验林场片区园林社区5组的400平方左右的房屋。申请执行人按时收到上述款项,双方即同意本案结案,双方在本案中即再无纠纷。现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22执607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