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朱洪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
被申请人:胡晓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现居住滨州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朱洪岩与被申请人胡晓冬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朱洪岩称:朱洪岩与胡晓冬离婚纠纷一案,已起诉至滨城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21)鲁1602民初2633号,申请人起诉离婚前及本案审理过程中直到今日,双方因感情不和早已分居,但胡晓冬仍多次电话辱骂、威胁并殴打朱洪岩,在朱洪岩上班期间及半夜时,胡晓冬更是通过电话等方式多次无故骚扰、威胁辱骂,且分居期间胡晓冬对朱洪岩的殴打行为朱洪岩也多次报警,胡晓冬的上述种种行为已严重影响了朱洪岩的正常生活,胡晓冬现已丧失理智,对朱洪岩的劝阻毫不理睬,对朱洪岩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上述人身保护令。请求法院依法批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胡晓冬对申请人朱洪岩存在现实的人身侵害风险,目前存在对申请人朱洪岩及其近亲属有骚扰、跟踪的行为。应当采取相应的人身保护措施。申请人朱洪岩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禁止被申请人胡晓冬对申请人朱洪岩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胡晓冬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朱洪岩及其相关近亲属。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载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被申请人胡晓冬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