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贵州省余庆县。 被执行人:姜建斌,男,****年**月**日出生,苗族,户籍地址:贵州省锦屏县。 被执行人:姜建强,男,****年**月**日出生,苗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锦屏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赵彬与被执行人姜建斌、姜建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黔2628民初9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姜建强应分期赔偿赵彬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52800元,姜建斌自愿为姜建强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姜建斌、姜建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全部义务,2021年5月10日,赵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措施: 一、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姜建斌、姜建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375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全部履行义务,均已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2021年9月30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如下:(一)被执行人姜建斌、姜建强尚欠申请执行人赵彬赔偿款12500元,由被执行人姜建斌、姜建强从2021年10月起,每月28日前至少支付申请执行人赵彬3000元,直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二)如被执行人姜建斌、姜建强未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任何一期,将自愿接受法院采取的失信、限高、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25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为1250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申请执行费463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的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同时,对该种情形终结执行的案件在报结时可以不作必须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要求。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以恢复执行方式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可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黔2628执214号案件的执行。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为二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在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胡先锋 审 判 员 杨正华 审 判 员 周 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程平波 书 记 员 覃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