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保安煤业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0311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保安煤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保安煤业有限公司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715.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建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