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盛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冉,女,****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宋忠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新区。
被告:王喜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新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乾,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高继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贤国,濮阳市台前县孙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书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盛奎与被告宋忠祥、王喜臣、高继军、张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并未损害他人或其他公共利益,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盛奎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刘盛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