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原如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城区。
被执行人周要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审理经过
原如霞申请执行周要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原如霞依据生效的(2021)豫0782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2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要须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原如霞借款28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0元、执行费320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周要须名下登记有豫G×××××号起亚牌汽车一辆。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对被执行人周要须名下登记的豫G×××××号起亚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