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田光日,男,****年**月**日出生,朝鲜族,住通化市二道江区。 被执行人:王振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市二道江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光日与被执行人王振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振军于2021年6月12日自动履行1万元,并缴纳执行费58元,申请执行人田光日自愿放弃525元案件受理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 (2021)吉0503执421号案件执行完毕。 审判员 徐晓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沈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