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莲,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淮北市硕鑫烟酒店,经营场所淮北市相山区利民巷淮******。 经营者:朱小鹏。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市硕鑫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崔晓光 审判员  范向阳 审判员  李向荣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郑泽恩 书记员宋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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