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年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龙里县冠山街道西关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DTXB59W。 法定代表人:付国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盈盈,贵州龙滔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黄春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贵州省龙里县。 第三人:龙里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冠山街道穿洞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66298992XT。 法定代表人:焦安艳。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年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春芳、第三人龙里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贵州年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年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年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年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茂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淑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