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年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龙里县冠山街道西关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DTXB59W。 法定代表人:付国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盈盈,贵州龙滔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黄春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贵州省龙里县。 第三人:龙里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冠山街道穿洞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66298992XT。 法定代表人:焦安艳。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年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春芳、第三人龙里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贵州年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年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年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年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茂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淑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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