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利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范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张家口市万全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利军于2021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范刚驾驶的冀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保全,保全金额30000元。申请人王利军已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范刚驾驶的冀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得转移、隐匿、变卖、抵押、毁损,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保全期限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