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片区二单元前海卓越金融中心(一期)7号楼2302A。 法定代表人:LIUSHI,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莲,四川显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俊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俊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9.66元,由原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 启 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 旭 书 记 员 周旭(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