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邢振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素梅,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飞,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慕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
被告:田淑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审理经过
原告邢振涛与被告慕湧、被告田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邢振涛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30万元、支付利息291777.78元(自2019年10月23日至2020年11月30日),并按年利率20%支付利息自2020年12月1日至实际付清为止。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2日二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原告将款项打入被告田淑芳的银行卡内。2019年10月23日经核算后,被告慕湧给原告出具借条,后二被告继续使用该款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9年10月23日至2020年5月30日,并约定年利率为20%。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告起诉状注明被告慕湧住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乌昌公路辅道456号钢结构三楼”,经本院实地查找,所辖社区称“乌昌公路辅道456号钢结构现地址为乌昌辅道840号,该地址为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交建公司自己管辖…”经本院调查,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函:“经核实,慕湧现不在我单位工作及居住,于2014年底调到交建投公司任职,人事关系已不在我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慕湧住所地位于奎屯市,被告田淑芳住所地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原告住所地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田淑芳住所地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