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姚学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廷高,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天芝,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市中区。
被告:姚学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遥,四川平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姚学兵与被告姚学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姚学兵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学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姚学兵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姚学兵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婷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庞远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