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洪雅县禾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洪雅县洪川镇新村(依云官邸小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35632590082。

法定代表人:杨霄。

诉讼委托代理人:韩祯祥,四川恒初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诉讼委托代理人:陶静雅,四川恒初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徐艳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审理经过

原告洪雅县禾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艳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洪雅县禾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洪雅县禾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洪雅县禾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洪雅县禾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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