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法定代表人:周江川,该社理事长。
被申请人:周高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被申请人:向仕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高琼、向仕元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周高琼、向仕元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存款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被申请人周高琼、向仕元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