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卜兴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郧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晓磊,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春,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地方永安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文殊镇陈南村。

法定代表人:张新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耀栋,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凌宇,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实习)。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新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原审被告:张朝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卜兴祥、河南地方永安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煤业)、张新红因与一审被告张朝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0民初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卜兴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春,上诉人张新红,上诉人永安煤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新红、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耀栋、牛凌宇,一审被告张朝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关于卜兴祥主张的投资款及其违约金和可得利益损失部分,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0民初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中卜兴祥一审主张的投资款及其违约金、可得利益损失部分发回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河南地方永安煤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334元予以退回。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慧娟

审判员  于保林

审判员  金 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韶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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