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梅余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

被告:林晓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

审理经过 原告梅余进因与被告林晓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至还清全部款项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6月29日的利息为12625元);2、本案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梅余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晓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林晓益经朋友介绍,于2018年11月15日,以装修歌厅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当日原告以现金方式交付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另认定,该借条上未载明利息,原告陈述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借款期间,被告已陆续支付给原告利息共计11000元。现原告经向被告催讨未果,故具状诉至本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林晓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梅余进借款本金50000元;

二、驳回原告梅余进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6元,减半收取683元,由原告梅余进负担158元,由被告林晓益负担525。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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