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肖早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
被执行人:刘高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贵州省贞丰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325民初26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23日受理了肖早发申请执行刘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刘高峰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高峰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内有存款可供执行,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扣划被执行人刘高峰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内存款人民币4072.00元至贞丰县人民法院账户(账户:6232610580007457514,开户名称:贞丰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交通银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刘高峰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4122.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梁胜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龙剑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