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松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鹿邑县,现住河南省鹿邑县。
上诉人(一审原告):郝海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鹿邑县,现住河南省鹿邑县。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振宇,河南仙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江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鹤壁市人,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海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银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
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科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南阳路168号院9号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592404876H。
法定代表人:马素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成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松峰、郝海霞因与上诉人陈成军、李江波、李海庆、河南省科安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20)皖1126民初4057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20)皖1126民初40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松峰、郝海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上诉人李江波、李海庆、河南省科安运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93.07元,均予以退回。审判人员 审判长 贺建国
审判员 蔡太传
审判员 朱 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韦梦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