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窑路3871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67405884XG。
法定代表人:王勤忠。
被告:苗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苗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大连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大连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