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朝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 被执行人:姚小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当涂县人民法院(2016)皖0521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姚小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31000元,承担诉讼费288元、执行费36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姚小林的存款3165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立平 审判员 李昭平 审判员 周 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庆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