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吕志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
被告:蔡行宵,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吕志芬与被告蔡行宵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吕志芬于2021年6月16日以被告蔡行宵已退还原告吕志芬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吕志芬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吕志芬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150元,由吕志芬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