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洪伟,男,1988年9月1曰出生,满族,个体,住
凤城市大梨树十七组。身份证号:210682198809011816,电话:18504156283
被告:李吉业,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凤城市。公民身份号码:×××3257电话号码: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企业信用代码:9121060076540834X2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兴五路坝外2号第五层。
负责人:李德成,该公司经理。公民身份号码:210603197306071032
被告:亚太保险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兴一路32号1层32-7。
负责人:蔡哲,企业信用代码:91210603MATWEEF8B
审理经过 原告洪伟与被告李吉业、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亚太保险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洪伟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洪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于忆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佳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