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宁宁州凯歌王娱乐会所。经营场所: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宁州街道河滨路华宁大酒店旁。 经营者:黄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路元,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3号楼安联大厦2212。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该协会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云南君晟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华宁宁州凯歌王娱乐会所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25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宁宁州凯歌王娱乐会所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华宁宁州凯歌王娱乐会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华宁宁州凯歌王娱乐会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7元,减半收取63.5元,由上诉人华宁宁州凯歌王娱乐会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贺茭 审判员 冉莹 审判员 沈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