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振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潘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潘德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技术产业开发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振华与被执行人潘琪、潘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振华依据生效的(2020)鲁1002民初418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申请执行人762800元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年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向二被执行人潘琪、潘德荣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二被执行人未签收。本院遂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通过“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二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及住房公积金进行了查询,未查得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分别于2021年3月11日、7月14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登记、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信息及婚姻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反馈的账户信息,已冻结相关银行账户,因金额较低,暂未划拨,查明被执行人潘德荣名下有鲁K0××××号车辆,系2003年购入,苏BZ××××号车辆,系2002年购入,有黑C5××××号车辆,系2004年购入,上述车辆购置时间较长,无执行价值,故本院不予查封,此外未查得其他财产线索; 4、因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且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对被执行人潘琪、潘德荣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依法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示。 综上,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所穷尽之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明确其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信息,不申请悬赏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鲁1002民初418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为 良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王(晨)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丛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