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军山,男,****年**月**日出生,****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现住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吉祥,新疆京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贵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所地喀什市。
审理经过
原告马军山与被告张贵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16日立案。原告马军山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现原告马军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军山撤诉。 案件受理费307.50元,减半收取计153.75元,由原告马军山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陆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