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秀泉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57919697XX。

法定代表人张德明。

委托代理人彭晓鹏,上海顶臻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浙江梦情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浙江,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潜川镇伍村村**陈家坞**信用代码:91330185MA2AYEB2XE。

法定代表人龚家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林昌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邵武市人,身份证住址福建省邵武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秀泉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梦情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林昌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上海秀泉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退还原告支付的合同履约金10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利息4801元(以1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6月26日暂计至2020年9月16日,实际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3、依法判令被告二对以上诉求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26日原、被告签订《承包协议》,约定被告将星中(江西)动植物蛋白质纤维有限公司厂房建设项目内的食堂以承包形式给原告经营,原告在协议签订当日须向被告支付合同履约金10万元,被告将食堂建设完工后尽快交付乙方进场经营。2019年6月25日和2019年6月26日原告依约分两次向被告转账共计10万元合同履约金。被告的建设项目迟迟未开工,使原告无法进驻食堂经营,被告的行为构成实际违约。2020年4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2020年6月30日还清原告交纳的合同履约金10万元。到还款期限后,被告拒不归还,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对被告的要求是“明确”,即起诉时,被告名字或名称及住址、联系方式等应当准确。本案受理后,原告虽然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但邮寄送达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均被退回,并注明被告的送达地址查无此人,无法联系,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等信息,导致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起诉的两被告均属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上海秀泉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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