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从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郭立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从兰与被告郭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年7月12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7月12日依法向原告李从兰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原告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800元,但原告未按法律规定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8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需提交相应的证明,经批准后,可以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但本案原告在起诉时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通知后在规定期间内,仍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符合按撤诉处理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从兰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