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中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苏益友天元(常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浩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告:陈惠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中豪与被告张浩荣、陈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中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浩荣、陈惠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中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5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15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6日起按照年息15%标准,计算至还清该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2月1日的利息为653424.65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父母与两被告系朋友。2017年12月19日,两被告在常熟海虞北路12号天铭国际大酒店共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万元用于生意用途,约定借款期间年息按15%计算,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在2018年1月5日归还借款。被告出具借条后,原告即于2017年12月20日将150万元汇至被告指定账户。后借款到期被告未偿还,经原告催缴,仍未予返还。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张浩荣、陈惠芬提交书面答辩状共同辩称,一、两被告确实于2017年12月19日出具借条借款15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8年1月5日止,借款年息15%。被告收到借款后,资金用于江阴新浩再循环纸业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后公司经营不善已经停业,故被告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息。二、借款期限至2018年1月5日止,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原告应在2021年1月6日前向法院起诉,否则视为超过诉讼时效。本案起诉状虽然落款日期为2020年12月1日,但根据案件材料看出,本案是2021年4月份立案,原告主张权利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综上,因原告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19日,张浩荣、陈惠芬向王中豪借款1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约定,借款150万元,2018年1月5日还款,借款年息15%,收款人为张浩荣,收款银行账号为江苏江阴工商银行城西支行95×××97。王中豪于2017年12月20日通过网银转账方式向张浩荣上述银行账户支付150万元。借款到期后张浩荣、陈惠芬未归还,王中豪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本院登记信息显示于2020年12月9日收到本案起诉状等材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浩荣、陈惠芬向原告王中豪借款150万元的事实由借条、银行交易流水单等证据佐证,被告也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张浩荣、陈惠芬借款后未按期归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作继续履行。原告王中豪现起诉主张被告张浩荣、陈惠芬归还借款150元,并按照约定支付自逾期之日即2018年1月6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事实清楚,于法有据,也未超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诉讼时效,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等材料,尚在三年诉讼时效期限内,被告辩称原告起诉主张权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张浩荣、陈惠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等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浩荣、陈惠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中豪借款150万元,并支付以1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自2018年1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14元,由被告张浩荣、陈惠芬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12014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张浩荣、陈惠芬应负担的诉讼费12014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