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

委托代理人:方艳婷,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华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写字楼第36层02、03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启鹏。

被执行人:广东大华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麻二村新沙工业区西贝沙。

法定代表人:李晨。

被执行人:运城市珠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槐树凹东西大街第三居民组。

法定代表人:李晨。

被执行人:山西珠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槐树凹东西大街第三居民组。

法定代表人:李晨。

被执行人:李冰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被执行人:李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华南有限公司、广东大华能源有限公司、运城市珠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山西珠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冰洁、李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最高法民终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以(2020)粤执31号执行裁定指定该案由本院执行,本院立案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不动产登记等信息。经查,本案在诉讼期间以(2015)粤高法民二初字第7号财产保全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晨和李冰洁所有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的房产。此外,本院(2019)粤01执1130号案决定移送广东大华能源有限公司进行破产审查,并通知本案中止对广东大华能源有限公司的执行程序。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案已对被执行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华南有限公司、运城市珠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山西珠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冰洁、李晨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0)粤01执30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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