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主办单位

拟稿人

王伟良

拟稿时间

2017、9、5

审理经过

合议庭

签署

审判庭

负责人

意见

审核

校对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琼9024财保35号

申请人:洪招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儋州市。

申请人:洪招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儋州市。

被申请人:枣庄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中区东外环兄弟路西首路南。

法定代表人:周升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称

申请人洪招文、林莲梅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枣庄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鲁X**重型仓棚式货车一辆进行查封。担保人刘某以自己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琼X**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洪招文、林莲梅为了防止被申请人枣庄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不利于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案外人刘某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琼X**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案外人刘某出具保全担保书同意以自己名下的琼X**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枣庄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鲁X**重型仓棚式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二、查封刘某名下的琼X**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洪招文、林莲梅共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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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唯一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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