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靳暖暖,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郑素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暖暖诉被告郑素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暖暖于2021你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靳暖暖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64元,由原告靳暖暖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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