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纳雍县曙光乡良田煤矿,住所地贵州省纳雍县曙光乡八一村。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2019)黔05破4号民事裁定,依法受理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纳雍县曙光乡良田煤矿破产清算一案。债务人纳雍县曙光乡良田煤矿于2019年10月21日提出和解并经2019年11月4日债权人会议同意后向本院申请和解,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2019)黔05破4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纳雍县曙光乡良田煤矿和解。2021年3月19日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表决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同日,向本院提出批准和解协议的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纳雍县曙光乡良田煤矿《和解协议草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应予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批准纳雍县曙光乡良田煤矿和解协议; 二、终止和解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 可 审判员 张 晶 审判员 唐 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龚佳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