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23129902822F。 法定代表人:王晓辉,职务:理事长。 住所地:依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鑫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该联社资产保全部部长,现住依兰县。 被告:胡晓青,汉族,女,****年**月**日出生,无职业,户籍地依兰县。 被告:宋岩,汉族,男,****年**月**日出生,依兰县农电局职工,户籍地依兰县。 被告:李伟,汉族,男,****年**月**日出生,无职业,户籍地依兰县。 被告:高宏君,汉族,女,****年**月**日出生,无职业,户籍地依兰县。
审理经过
原告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胡晓青、宋岩、李伟、高宏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09.77元,减半收取7954.88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郎继娟审判员于艳涛 审判员 崔 景 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 晓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