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朱虹霞,女,****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桑植县。 被申请人:庄朕,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祯孟,湖南孟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2021)湘0822财保9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复议申请人朱虹霞不服,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人朱虹霞复议称,被申请人庄朕以离婚为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了复议申请人的银行卡、定期存款、理财产品共计38万元。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复议申请人无其他任何经济来源,难以维持日常生活。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结婚至今,经济上各自独立,复议申请人不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非法处置共同财产的行为。被申请人在起诉离婚前对复议申请人的个人存款等采取保全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分割复议申请人的财产,转移自己的财产。故在被申请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复议申请人转移财产且保全措施已严重影响申请人的日常生活的情况下,冻结复议申请人的所有银行存款存在不妥,请求贵院作出变更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是提起诉讼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程序权利,并应当对此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本院裁定进行诉前财产保全,从形式上审查了被申请人申请保全是否符合程序法规定的条件,是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了程序上的义务,该裁定不是对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权利义务的最终确定。被申请人在提起诉前保全时提供了2021年5月21日其与复议申请人的对话录音等证据,该证据不排除复议申请人与其他男性存在可能影响夫妻感情的关系,进而发生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被申请人亦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符合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复议申请人提出其无其他经济来源,诉前保全已严重影响其日常生活,经查,复议申请人于2021年5月24日前多次取款并向微信零钱充值账户转入资金,可满足其短期内的日常生活所需,复议申请人亦可通过劳动获取收入,故复议申请人朱红霞提起的财产保全复议申请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庄朕已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该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已自动转为诉讼中的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复议申请人朱虹霞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叶光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陈娅心 代理书记员 周业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