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枣庄市艺洁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泰山南路珠江**府2#楼2单元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071303340U。 法定代表人:褚衍海,总经理。 被告:崔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薛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枣庄市艺洁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枣庄市艺洁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市艺洁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枣庄市艺洁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枣庄市艺洁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运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马 政 书 记 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