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长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梅,内蒙古羽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呼伦贝尔市雅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城区规划九路珊瑚墅住宅小区会所。
法定代表人:张潇,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长文与被告呼伦贝尔市雅世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王长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王长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 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建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