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顺丰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715162775A。
法定代表人:谢瑞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业浩,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玉林市祥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康乐路86号奥园康城花园酒店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KFQTL3P。
法定代表人:胡辉。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玉林市祥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广西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黄健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牟健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