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余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南昌市安义县人,住南昌市安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思明(系原告余农女儿),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南昌市安义县人,住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周桂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住宜春市靖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余农与被告周桂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0年2月3日,原告余农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告价值20,000元的财产。原告余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思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桂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余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欠款15,793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被告周桂林在原告店中连续赊购门窗配件款,价值共计15,793元。从赊购之日起从未付款,一直以没钱为由拖欠至今,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后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周桂林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余农在上海市经营门窗配饰,被告周桂林在2018年4月15日至2018年9月22日期间赊购了铝合金门窗配件14笔,共计20,793元。被告周桂林于2018年9月6日支付货款5,000元,尚欠15,793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后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销售货物清单及欠款凭证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周桂林向原告余农购买铝合金门窗配件,双方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周桂林尚欠原告余农货款15,793元,有其签名的《销售货物清单及欠款凭证》为证。被告周桂林未按照双方约定及时支付货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桂林既不到庭应诉,又不作出答辩,应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周桂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余农货款15,793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8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共计318元,由被告周桂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提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项汇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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