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冲拉珍,女,****年**月**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稻城县。
被告:刘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审理经过 原告冲拉珍与被告刘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被告刘涛直接、邮寄送达法律文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冲拉珍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冲拉珍以不能找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冲拉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计620元,由原告冲拉珍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浩
审 判 员 张 志
人民陪审员 张 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洛松月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