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宋家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锟,贵州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贵州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审理经过

根据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123民初161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某某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宋家祥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从2015年07月01日起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交通费1988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442.00元、保全费1715.00元。因被执行人王某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宋家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1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宋家祥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3789.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01月1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某无证券、工商、税务等登记信息,无大额银行和网络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

二、2021年01月14日,本院向贵州省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某有位于修文县的房屋(产权证号为:12××10),本院已在(2020)黔0123执恢80号案件中进行处置,以471902.00元抵偿给该案申请执行人胡某。现被执行人无其他房产登记信息。

三、2021年01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已于2021年07月0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发布时间为两年。

四、2021年01月22日,本院在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修文管理部对被执行人公积金缴纳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缴纳记录。

五、2021年04月23日,本院在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2021年07月0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黄锟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发布悬赏执行公告,不需启动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的自诉程序,不委托律师申请法院出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本案债权均未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黔0123执18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王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宋家祥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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