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可克达拉市。
法定代表人:陈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跃丽,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国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伊犁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雷海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依提拉·艾白都拉,新疆阿瓦木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水磨沟区西虹东路润泽商行,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经营者:朱明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新疆伊犁马酒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水磨沟区西虹东路润泽商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01民初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新疆伊犁马酒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均以需进一步协商解决双方之间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新疆伊犁马酒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新疆伊犁马酒业有限公司撤回各自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600元(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4300元、新疆伊犁马酒业有限公司已预交2300元),减半收取计3300元,由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50元、新疆伊犁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