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一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60号院2号楼2901-02。

法定代表人:王杰,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韩文辉,北京伦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朱文娟,女,****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大连一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朱文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连一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大连一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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